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网站获悉,近日,药明康德(603259.SH/02359.HK)旗下的天津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药明康德新药开发公司”)上榜行政处罚通报栏,决定书文号(津)应急不罚〔2025〕总-1-016号。
内容显示,药明康德新药开发公司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义务条款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责任条款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对此,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该企业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决定对天津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2025年6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药明康德官网介绍,药明康德为全球医药及生命科学行业提供一体化、端到端的新药研发和生产服务,在亚洲、欧洲、北美等地均设有运营基地。服务范围涵盖化学药研发和生产、生物学研究、临床前测试和临床试验研究等领域。目前,公司的赋能平台正承载着来自全球30多个国家约6,000家合作伙伴的研发创新项目。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天津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8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朝晖,由药明康德全资持股。后者则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293333.6997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GE LI(李革)。
截至2025年7月14日收盘,药明康德(603259.SH)报78.60元,涨幅1.88%。
新闻爆料电话:0531—8519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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