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主余凤
7月15日,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对临沂的自然保护地情况以及自然保护地的管控要求进行了介绍。
据悉,自然保护地是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临沂市自然保护地进一步整合优化后,有省级自然保护区2处,自然公园(国家级和地方级)27处,共计29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自然保护地内禁止从事开垦、采矿、挖砂、会所、房地产、开发区、工业(化工)园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火力发电、围填海(湖)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禁止采挖原生地濒危、稀有植物以及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等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禁止违规侵占自然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活动。
除上述活动外,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需按下列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在自然保护地内修筑设施和建设项目需先征得自然保护地管理单位同意后,编制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地生态影响评估报告,由具有相应审核审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按程序报批。
确需建设且无法避让自然保护地的,经审查可能与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存在明显冲突的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以申请调整自然保护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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